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现对学校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条 无论是自行研制还是购买的信息系统,都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以便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对于涉及到全校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要在立项前向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咨询备案;对于未备案的项目,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责任由建设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不要随意变更备案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底层数据库结构,以免影响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共享;项目完成后,经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方可结束项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不予通过。
第五条 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服务门户上,按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其管理权限仍归各建设部门所有。
第六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任何新建信息系统应在全校统一的用户认证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的用户认证功能,各信息系统只需管理用户权限,无需管理用户密码。
第七条 各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全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及时向数据中心提交数据,并根据数据中心提供的异动数据更新本系统的数据,保证全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
第三章 数据标准化
第九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西安理工大学信息编码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十条 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学号用10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西安理工大学基础信息编码规范》。
第十一条工号是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离退休人员、流动编制以及劳务用工)在校期间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编制后不得更改。教职工(的工号用6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西安理工大学基础信息编码规范》。
第十二条 单位编码是各部门在校内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单位编码用3位数字表示,其编码标准见《西安理工大学基础信息编码规范》。
(一)人事处所管理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由人事处负责编制单位编码;各二级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下属部门成立、变更和撤销时应及时到人事处备案,并按原则编制单位编码;单位终止不取消单位编码,新增单位编码顺序递增,不补缺。
(二)单位编码的增加、修改和删除需由人事处及时通知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对编码标准进行更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